来源时间为:2023-11-08
某小区业主小李花2万元定制了门窗,准备给新房封阳台,没想到门窗送进小区时却被“拒之门外”。自己的房子,怎么封阳台还做不了主吗?为此,小李告到法院。记者昨天了解到,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小李购买的新房单价较高,在南通属于高档小区。拿房后不久,小李便着手装修。经人介绍,他看中一家门窗公司的产品,花2万元定制了门窗封阳台。订货一个月后,门窗加工完毕,工人送货上门安装时,却被小区保安拦在门外,理由是小李家封阳台的门窗不符合小区的统一样式。争执未果,工人只能拉着货返回。
随后,小李一家多次跟物业公司沟通,小李认为无论是开发公司还是物业公司,均未告知其阳台门窗制作需要遵守开发公司制定的样式定制。物业公司表示,为了维护小区高品质,保持外立面美观,要按照统一样式封阳台。双方沟通无效,小李将物业公司告到崇川法院,要求对方不得对其在阳台上安装门窗的行为实施妨碍。
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,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。小李购房时与开发公司签订过《临时管理规约》,该规约禁止业主擅自封闭阳台、晒台或在窗外加装防护网,并且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在物业登记,装饰单位应当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。小区业主为保持小区品质,防止乱封窗造成外立面不统一,在业主微信群内发起投票表决,按照统一方案进行封窗,小李也在微信群内。
此前,小李的父亲曾与物业公司签署了《业主关于封闭阳台相关事项承诺书》,承诺严格遵守小区业主关于封闭阳台事宜所作的相关决议,按照业主表决确定的最终方案实施,统一式样、颜色等对阳台进行封闭安装。小李的父亲还与装修承包商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申请单,并在D方案封窗图纸上签字。小李对父亲的相关承诺和签字完全知情,然而,小李定制的门窗与D方案并不相符。
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小李、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相关规约协议合法有效,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。临时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各项制度的行为准则,小李作为业主理应遵守。
根据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业主投票选择哪种封门窗的方案,系业主对小区自治管理,案涉楼栋的业主已在微信群内进行投票选择D方案,相关业主应当遵守上述决定执行。并且物业公司在小李装修前,已将封窗方案告知小李,小李的父亲亦在相关承诺书及D方案封窗方案图纸上签字。即便小李因群内消息繁多未看到相关决议,但小李父亲作为其直系亲属,在与物业磋商的过程及签署材料后,小李对该约定内容明知并应当遵守。小李未按承诺约定选择D方案,既不利于小区房屋整体外观整洁统一,亦有违诚信原则。
近日,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。
通讯员郭炳楠记者王玮丽